6月16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二审宣判,该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吴某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等五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该案一审阶段,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判决吴某侠除犯上述五宗罪外,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吴某侠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盘锦市中院延期审理后,改判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恶势力组织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今年60岁的吴某侠曾在鞍山市岫岩县投资酒店和酒厂。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吴某侠以其实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托,纠集张某丹、韩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岫岩县,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侠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威胁恐吓、围堵拦截、强拿硬要等暴力手段,在岫岩县内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侠等人在讨债过程中,多次采取堵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侠等人非法拘禁并殴打无法偿还欠款的被害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350万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吴某侠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2200万元,构成抽逃资金罪;吴某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吴某侠支付52万元让举报人撤销并否认此前对其的举报,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韩某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不等。此外,判决还责令吴某侠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50万元。澎湃新闻注意到,仅合同诈骗罪一项罪名,吴某侠就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审法院改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后,吴某侠、韩某等3人上诉。4月28日,盘锦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盘锦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吴某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五宗罪,但从现有证据上看,吴某侠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明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吴某侠的辩护人张铁雁、张祥宇认为吴某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盘锦市中院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庭审后,盘锦市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5月26日,盘锦市中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盘锦市中院于6月17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吴某侠犯寻衅滋事罪等五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期间该案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判认定除合同诈骗外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盘锦市中院认为,经查,原审认定吴某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不足,认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证据不足,认定吴某侠具有非法占有1350万元的目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吴某侠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盘锦市中院判决,吴某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5万元。